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公告
保烟公字[]第11号
对公告的下列涉烟案件,当事人应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保康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前往接受处理的,保康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假烟作没收处理,并公开销毁;对真烟作变价处理,变价款全部上缴国库。当事人对此处理不服的,可以于处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保康县人民法院起诉。
年7月6日,我局稽查中队执法人员一行两人联合保康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摸排在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影剧院对面查获圆通速递单号为YT3的包裹内涉嫌违法寄递的卷烟74mm大前门(短支)壹条整。保康县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鄂)烟存通字[XYBK](无主)。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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