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县检察院发现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瑕疵,依法向该司法鉴定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合法和准确性。
今年3月,保康县检察院在审查孙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技术性证据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委托日期均在被鉴定人挫伤愈合后,挫伤通常在2—3周愈合而逐渐消退,因此鉴定挫伤应该在损伤消失之前完成鉴定,且应全面检查并详细记录挫伤的大小、部位以及形态特征,并放比例尺拍照固定,但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损伤初期的照片,鉴定人仅依据门诊病历记载即出具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定性定量结果模糊,无法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性和科学性。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司法鉴定所高度重视,立即整改落实,加强对所内鉴定人员的培训,规范鉴定工作流程;医院的沟通联系,确保人身损害类案件的伤情鉴定委托、鉴定及时,医院病例上的伤情记录详实。同时及时回函,承诺以此案为警戒,力争做到每一起鉴定都能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
保康县检察院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在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来源:李晓东陈朝晖
编辑:保检新媒体工作室
审核: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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