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电动车违法行为宣传力度,提醒广大群众在驾驶电动车期间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左中交警大队积极在“双微”等宣传媒介发布电动车事故案例、电动车行车常识等信息,引导群众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下面来看一则电动车事故案例!
年5月21日,孙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外卖)沿保康镇逸龙公馆小区内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相撞,致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过调查取证,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孙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
孙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孙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左中交警温馨提示:请您在驾驶电动车期间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交通指示行驶等陋习,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