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
杨某窜至县城关镇王湾村谢某家,从洗澡间翻窗入户,将其放在卧室衣柜钱包内元现金盗走,
年3月
杨某窜至县城关镇夹堤村万某家,从屋后阳沟处搭木梯爬上楼顶,用石头砸开楼道门后进入室内,将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元现金盗走,
年5月
杨某又窜至城关镇夹堤巷一工作室内,趁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将放在桌上内有元现金盗走。
翻窗、砸门、搭木梯、爬楼顶、盗窃方式多种多样,半年时间作案3起所盗现金均被挥霍一空,近日,保康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后,保康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杨某21岁,无业,保康县黄堡镇人。(编者按)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盗窃没有金额起点。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当行为人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入户盗窃”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来源:朱倩雯原标题:哟!花样还挺多!这下你可蹦跶不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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